中国江西网/新余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何 琪报道:8月6日,记者获悉,《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除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外,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该《条例》。
该《条例》共6章38条,分为总则、规划和用地、申请和审批、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主要对农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要求、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建设要求以及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立足实际问题,体现新余特色,比如通过用地面积上的梯度设置,引导农村居民使用荒山荒坡建房;为集约利用土地,鼓励集中建房并规定相关奖补措施等,对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尤其是规范农村“拆三房”工作后的建房秩序有积极作用。
《条例》明确,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达到法定婚龄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同时,《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不予批准的十一类情形,严格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住房建设申请人要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首先要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后,要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了用地的要求和面积。引导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地、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同时,《条例》规定,单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符合村庄规划的,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可以拼建3层以上的多层住房。
《条例》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自愿退出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奖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同时,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的房屋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但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统筹和完善村庄水、电、路、地下管网、厕所、垃圾收集等公共设施,做好与农村房屋建设的配套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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