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新余头条客户端讯 刘 懿报道:近日,因当事人伪造证据,分宜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严惩此种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袁某系柯某诉某公司、张某、袁某、万某股权转让纠纷纠纷一案的被告。在庭审中,袁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案外人舒某签名的证明,审判长要求舒某出庭作证,袁某称舒某因身在外地不便到庭作证,其提交的证明系舒某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并亲笔签名。庭后,法院多方核查舒某身份及电话,经承办法官与舒某电话沟通,舒某在电话录音中确认对袁某等人的股权转让纠纷不知情且并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承办法官再次通知袁某到法院接受询问,袁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为赢得诉讼故意伪造了舒某签名的书面证明、在案件庭审时故意做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袁某伪造证据、故意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扰乱了诉讼秩序;因案件尚未审结,袁某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审批,决定对袁某罚款两万元上缴国库。袁某已在指定期间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举证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伪造证据、故意做虚假称述则是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作出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往往会得不偿失。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