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为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近日,新余高新区安委办公布一批近期查处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新余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4月16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新余某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核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内4名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违规驾驶叉车案
3月29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司机在驾驶叉车时,货物高度高于司机视线,仍在前进驾驶,未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13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新余高新区某保健服务堂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3月6日,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新余高新区某保健服务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法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保健服务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新余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1月11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在对新余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井下通信系统2条电缆均从主斜坡道进入井下,不符合分别从不同井筒进入井下的要求,-50中段采掘作业地点等位置未安设有线电话”等安全隐患。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判定为重大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某市政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擅自施工案
1月15日,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在对高新区某市政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基坑开挖安全专项方案在没有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工程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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