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为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隐患自查自纠机制,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近日,新余市渝水区公布一批各有关部门近期查处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一、新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案
1月5日,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新余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规定,决定给予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新余市渝水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范案
1月16日,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渝水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站内3号、4号罐(4号罐为残液罐)到期检修,残液罐安装有一定斜度,尾部排污阀是最低位置,导致残液罐存有少量残液,检修必须排放干净,不能直接排空,当事人就从残液罐尾部排污阀,把罐内残留的液化气残液加注入10个50公斤装的液化气罐内,因不是从加气口充装,所以没有充装记录也没有在瓶身上加封二维码,按照液化气残液操作规范是由钢瓶检测站的工作人员上门回收残液,或是当事人自己装到气瓶中及时送到检测站处理,但当事人违反操作规范未及时(放在仓库1个月)送至检测站处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9万元。
三、新余某模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1月27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新余某模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查该员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新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案
5月16日,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新余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新余某硅灰石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案
4月3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二处移交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对新余某硅灰石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矿井未采取物探、钻探等措施普查清楚井下茅口灰岩、溶洞断层等隐蔽致灾因素等隐患,其中包含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新余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案
1月30日,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新余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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