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近日,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曝光了4起近期查办的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新余某商贸公司发布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
新余某商贸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甘草片”“九味酸枣仁片”“桃金娘稔子酒”等食品,广告内容中含有“疗程”“助睡眠”“活血化瘀通经络活”等字样,且“桃金娘稔子酒”这款产品中未含有“桃金娘”成分,系该公司从其他网络平台商家处复制截取而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余某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2024年3月,执法人员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转供电主体涉嫌加价向其园区内的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入驻户(终端用电户)以1.00元/度的价格收取电费,超过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规定的定价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余某美容机构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2024年5月,执法人员在辖区进行化妆品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美容机构的推车货架上一套某品牌进口化妆品中,2瓶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当事人声称,共购进一套某品牌进口化妆品(共11瓶),因收货后未仔细核对,导致其中2瓶产品在外包装未贴上中文标签便上架售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余某卫生所以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
2024年5月,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进行药品监督检查期间,发现某卫生所的中药柜及仓库内有5种中药饮片有外包装,但未标明厂名厂址。现场查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对应的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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