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5起药械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新余市某酒店医务室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9日,新余市某酒店医务室的“玄参”药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显示:“该批次玄参[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已虫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5月9日,新余市某大药房的“壮腰健肾丸”等药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显示:“该批次壮腰健肾丸[检查]项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2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新余市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调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31日因未凭处方销售药品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受到警告处罚,被处罚后仍继续不凭处方在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3月29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某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开展药品经营案
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新余某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问题:温湿度监控记录不全,未见药品阴凉柜温湿度记录;中药饮片区贮存西药、药品直接堆放于地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2024年3月22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团结西路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渝水区团结西路某眼镜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某卡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瞳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眸系列软性亲水接触镜、某美系列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某滴系列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4年6月24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本网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大江网(中国江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 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 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大江网(中国江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 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 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联系方式:大江网(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