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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2024-09-29 17:14:31    来源:大江网
编辑:杜静    作者:何 琪、项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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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项 璐报道:近日,新余市公布了一批查处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等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

  新余高新区某学校附属幼儿园分园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6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厨房灶台上使用的某品陈醋未标明生产日期,但已开封使用。经查,陈醋于2023年12月6日购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高新区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5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高新区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7月24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某购物中心经营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月2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渝水区站前西路延伸段某购物中心经营的散称花生米进行监督抽检,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5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高新区某生鲜配送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6月18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新余高新区某生鲜配送公司经营的青线椒进行监督抽检,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渝水区沿江路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7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沿江路某火锅店当日自行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已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再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9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4月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2024年3月18日生产的无骨凤爪进行监督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18日共生产规格型号为1千克/袋无骨凤爪20袋,已全部销售完。成本价40元/袋,销售价42元/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高新区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萝卜案

  2024年6月26日至7月11日期间,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收到4份外省关于当事人生产的酱腌萝卜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酱腌萝卜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酱腌萝卜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召回的不合格萝卜11.5kg、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3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参杞杜冲丸、仁熟散丸,包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成分或配料表、规格、净含量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4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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