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为扎实推进全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震慑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了2024年查处的10起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新余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塔式起重机案
2024年1月27日,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常规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塔式起重机。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塔式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二、新余某餐饮店涉嫌逾期未办理杂物电梯使用登记案
2024年1月31日,渝水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的杂物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杂物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其改正。2024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对其杂物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未按照规定办理在用杂物电梯使用登记。
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在用杂物电梯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三、分宜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2月15日,分宜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分宜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经信息化平台后台查验,查到若干只液化气瓶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四、新余市某特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案
2024年4月9日,渝水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新余市某特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几天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隐患进行“回头看”,发现仍在使用该起重机械。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1万元。
五、高新区某不锈钢加工店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案
2024年5月8日,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高新区某不锈钢加工店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已投入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六、新余某气体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4年5月8日,渝水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新余某气体公司充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以及查询当事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的充装记录,发现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不一致,在气瓶做完充前检查记录后,对部分充装完成的气瓶未能及时录入充后复检信息。同时,现场还堆放了若干只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满瓶氧气瓶。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
七、新余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案
2024年5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新余某钢瓶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经该公司检验的若干只液化石油气瓶阀更换后仍为非自闭阀,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1万元。
八、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起重机械案
2024年5月28日,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新余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起重机械。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1.5万元。
九、新余某租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案
2024年6月19日,新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余某租赁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超期未检。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十、分宜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4年11月2日,分宜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分宜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未经检验叉车。
当事人上述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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