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新余市公布了近期查处的3起燃气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新余市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案
2024年9月25日,新余市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在“卸车管道未设置连锁紧急切断阀;烃泵房开关箱接线、充装台视频监控线为非防爆规格;部分钢瓶露天存放”等安全隐患和“在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违法违规行为。
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企业还存在“在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对该企业从重处罚,罚款10万元,并责令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限期消除安全隐患。限期内,该企业积极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加强了场站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新余市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案
2023年9月27日,渝水区住建部门对辖区某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条重大隐患:充装台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储罐未设置液位、压力信号远传装置,且未与卸车柱紧急切断阀连锁;充装区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
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罚款5万元,并责令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消除重大隐患。该企业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了3条重大隐患,并举一反三,开展燃气安全生产自查自纠。
三、新余市某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不合格案
2024年10月11日,新余市渝水区住建部门对辖区某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液化石油气储罐未设置远程传送温度、压力等参数,且未设置自动切断功能;卸车万向臂、烃泵房、充装台、储罐区附近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静电接地;应急备用发电机无停电自动切换装置”等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较多,且存在重大隐患。
该企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罚款4万元,并责令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在住建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该企业转变思想,积极整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强化燃气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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