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3月18日,新余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人员介绍了《新余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的有关情况。
该办法于3月15日已正式施行。保障对象为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自行参加规培及进修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和家政服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在辖区从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充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待遇就是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金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待遇就是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目录外工伤医疗费,可以有效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按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承办机构可替代支出比例高达77%。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可由50%增加到80%左右。对于工伤职工医疗费用,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的剩余部分,0至10万元按70%由承办机构给付,10万以上按50%由承办机构给付。以十级伤残为例,企业承担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6个月本人工资降为1个月,其余5个月由补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负担降低83.33%,加之工伤医疗目录外用药、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护理费等替代性待遇,企业总待遇支出降低率将达到90%。
据介绍,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行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据初步统计,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后,可将3万特定人群以及14.4万在新余市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畴,进一步织密职业安全保障网,有效减轻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缓解新余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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