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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5-04-21 17:23:35    来源:大江网
编辑:杜静    作者:何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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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何 琪报道: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推进健康新余建设,新余市制定了《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每年四月为该市爱国卫生月。四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该市全民卫生与健康行动日,集中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活动。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条例》明确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儿童福利院及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候车室、科技馆、室内体育健身场馆、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交通场站、商场超市、粮食储备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家畜家禽饲养场所、建筑工地、农(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市政管井、下水道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等)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超过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不符合操作规程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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